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亚盛盐(4)
www.110.com 2010-07-10 13:16
综上,原审认定《债务重组补充协议》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未生效不当,判决驳回信达兰州办的诉讼请求错误,本院子以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甘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
二、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偿还32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自2004年 1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付)。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给付。逾期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收到本判决书后六个月。
一审案件受理费67 600元,诉前保全费51 300元,共计118 900元,由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23 780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负担95 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67 600元,由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3 520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承担54 0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纬
代理审判员 沙玲
代理审判员 苑多然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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