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精神损害 > 名誉权 >
关于上市公司名誉权诉讼的法律思考(3)
www.110.com 2010-07-10 11:22


  问题之四:上市公司的名誉是否必定会因为侮辱言辞而贬损?
  目前,侵害名誉权是一个不能显示侵权行为类型的案由,在起诉、审理和判决中都不区分诽谤和侮辱。然而,诽谤和侮辱是举证责任大不相同的两种侵权行为:侮辱不必是公开发表的言辞,诽谤必须有公开发表;侮辱不必有虚假陈述,诽谤必须有虚假陈述;侮辱未必会损害一个人的名誉——一个人的社会评价通常不会因为他受侮辱而降低,诽谤必定损害他人名誉。在大多数情况下,侮辱只是造成他人精神痛苦,而上市公司不会有任何精神痛苦。因此,审理名誉权案件中必须区分侮辱和诽谤,否则,被告无法选择适当的抗辩理由。
  上市公司名誉好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它如何应对公众批评。公众批评并不总是心平气和的,它们常常是尖锐的、令人尴尬的。公众批评甚至是一种情绪宣泄———嘲弄、挖苦、贬低,但是,容忍情绪宣泄恰恰能够化解敌意。
  上市公司依赖公众注意获得资金和商业机会,容忍情绪宣泄是它应当为此付出的合理代价。因此,审理名誉权案件必须区分正当评论和侮辱言辞,构成“侮辱”上市公司的言辞应当与“侮辱”个人的言辞明显不同。
  问题之五:评价上市公司的会计方法是否合规,是否会侵犯其名誉权?
  审理民事诽谤的前提是区分评论与事实陈述,评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构成诽谤,因为,评论不包含事实陈述。
  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假”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方法是否合乎会计规则,安然没有恰当地处理关联企业的财务报表,世通没有把已经支付的“接入费”计入当期成本,正是这些不合规则的会计方法造成了虚假赢利———操纵财务数据是证券欺诈最常用的,也是公众最不容易被识破的手段。证券分析理应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方法保持高度敏感,合理怀疑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合规,这属于正当评论———解读事实本身的内涵。

  结论
    目前,名誉权诉讼最大的问题是缺乏区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法律面前“一刀切”或者用法律去“一刀切”。“一刀切”不是法治,而是不分青红皂白。规则的基础就是区分,例如:区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规则、区分男人和女人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区分营利机构和非营利机构的“公司法”、区分党员干部和普通民众的人身自由限制措施———“双轨”、区分公职人员级别的住房分配规则,等等。其实,法律的平等是以区分为基础的平等———对同一类人和事适用同一规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