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名誉权诉讼的法律思考(4)
www.110.com 2010-07-10 11:22
当然,区分的依据是法律、常理和类型化事实,而不是偏见,区分走向反面就是歧视。当一个人向公众声称自己有与众不同的美德、天赋或者业绩,从而比一般人更值得公众信赖的时候,他一方面是在用自我评价影响社会评价,另一方面,他也是在招揽公开的测谎试验,并且承担公开的测谎试验可能出错、可能使自己陷入尴尬的风险。在争取他人信任或好感的时候,每个人都有可能发表突出自己优点的自我评价,但是,一般人只是向特定对象发表自我评价,结局只牵涉个人之间的信任或好感;上市公司向不特定的公众发表自我评价,说服公众购买它发行的股票,结局牵涉到成千上万人的钱财走向是否安全——这是两者应当区别对待的基础。
缺乏批评是上市公司丑闻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鼓励而不是阻吓批评,这是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应当考虑的公共政策,名誉权诉讼不应当成为上市公司报复批评者的手段,鼓励和容忍批评是上市公司应当对整个社会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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