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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更明确(2)
www.110.com 2010-07-10 14:29

  谈到对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保护,刘教授认为,目前在一些地方,有些政府官员为了追求“政绩”,对法律视而不见,对农民集体财产所有权忽略不顾,把农村当作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资源基地”,把农民的利益作为实现“政绩”的“贡献品”,从而在土地征用、土地补偿等问题上造成了大量矛盾,其实质就是没有尊重农民集体财产所有权。物权法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对此会有所制约。

  对于此次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举措,刘心稳教授认为非常必要,它对于推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是一个有益的探索。谈到草案中关于集体所有权的制度设计,刘教授认为仍然有一些需要改进之处。具体来说主要是对集体所有权的定义存在模糊现象。如:草案第61条关于农村集体所有权的规定中指出,“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但是在第60条却十分含糊地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这里的“劳动群众”指的是谁?是本集体组织的劳动群众,还是泛指?从逻辑上讲应该是前者,但是从语义上看不到这个意思。对此应有一个意思清晰的文字表述。

□专家点评

  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侵害集体财产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刘心稳:集体所有权是我国所有权体系中的重要类型,是城、乡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财产权利,是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活动的基本法律条件,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本集体取得个人生活基本保障的法律资源。确认和保护集体所有权的重点在于不允许任何机关、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不法侵害集体的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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