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7年06月06日
[裁判字号]:(2007)莲民初字第458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徐上根,男,194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后甫村奚渡*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伟珍,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峰,男,1985
[案例正文]: 原告:徐上根,男,194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后甫村奚渡*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伟珍,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峰,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田县祯埠乡小群村公路*号。
被告:赵荣平,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丽水市厦河商城B*幢*间。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支慧,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亚萍,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东渡镇吴岭村中心二*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建明,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上根为与被告李春峰、赵荣平、谭亚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纠纷一案,于2007年4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蓝小春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上根及其委托代理人施伟珍、被告李春峰、赵荣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支慧、被告谭亚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上根诉称:2006年12月5日,被告李春峰骑行被告赵荣平所有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厦河商城7幢楼下道路上到被告谭亚萍经营的早餐店吃早餐,此时,原告徐上根与妻子周翠凤推行人力三轮车,经过早餐店时受阻,其在挪动电动三轮车突然失控,撞倒原告及被告谭亚萍摆放在店门口的油锅,致使原告身体大面积烫伤,在此交通事故事故中三被告均存在过错。诉请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7307.26元、误工费7353.5元、护理费3763.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65元、交通费91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365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人民币92229.52元。
被告李春峰、赵荣平辩称:被告在本次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是原告方及周翠凤在推行电动三轮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三轮车失控,造成原告受伤的事故,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周在推行电动三轮车操作不当所致,与三轮车停放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均存在不合理,应以被告谭亚萍申请鉴定为准。原告在住院期间的病历只能证明原告耳朵有疾病,不能证明耳朵伤是油烫伤,原告耳膜穿孔的后续治疗费不应认定属于本案原告的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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