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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张鲁兴与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7年04月24日
[裁判字号]:(2006)莲民初字第1027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张鲁兴,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军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分队战士,住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信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滕万龙,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中国人
[案例正文]:   原告:张鲁兴,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军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分队战士,住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信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滕万龙,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政治部干事,住金华市*部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能棣,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镇孔墅村。


  法定代表人:孙国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华姿,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发国,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鲁兴为与被告宁波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纠纷一案,于2006年6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杜建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林旭红、詹强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6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鲁兴及其委托代理人滕万龙、吴能棣,被告宁波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华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鲁兴诉称:2003年12月31日下午,原告张鲁兴正常下班返回营区过马路时,途经53省道33KM+140M处,被被告所属车牌号为浙B06750的大型集装货车撞倒在地。丽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莲都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紧急送至浙江省丽水市中心医院救治,并先后实施了4次大的手术,原告共花去医疗费299972.34元,被告已支付医疗费共计198700元,但拒绝支付剩余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根据院方的要求,2003年12月31日至2004年10月31日,需2人陪护;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需1人陪护。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48266.44元、误工费52386.60元、护理费29872.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370元、伤残赔偿金912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营养费17469元、鉴定费500元、住宿费603元、交通费4879.50元,共计人民币27459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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