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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女持机票不能登机 售票处与机场互讨名誉权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中国法院网讯   波兰籍女士持洛阳八达民航机票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售票处)出售的飞机票,在洛阳机场不能登机,八达售票处与中国飞行学院洛阳分院航空站(以下简称:洛阳飞机场)发生争执,相互推卸责任,日前均向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侵犯自己商业信誉权的责任。
    原告八达公司诉称,原告是经国家民航总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机票销售单位。一位波兰籍女士及其幼子持在原告处订购的机票登机时,被告洛阳航站以无法打印登机牌为由拒绝该乘客登机。原告为此支出旅客换乘的机票费、交通费及退票费,共计2070元。同时,被告散布“原告出的票经常出错不能登机”的言论造成原告在其他旅客中印象较坏。被告利用其特殊垄断地位多次阻挠原告出票的旅客登机,不仅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也给原告的商业信誉带来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70元并在媒体和被告机场进行公开道歉。

    被告洛阳航站辩称,造成该波兰籍女士及幼子未能成行的原因,是原告违反东航郑州营业部通告的规定,将婴儿票定为电子客票使婴儿信息与成人信息捆绑,从而导致无法打印登机牌,过错在原告方,而被告按照与东航郑州营业部签订的代理协议严格履行职责是没有过错的。同时被告反诉称,由于八达公司在为旅客订票时经常出现差错,造成旅客办理乘机手续受阻,一些旅客认为是洛阳航站的工作人员造成的,对洛阳航站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法院判令八达公司写出《悔过书》并在媒体和原告的全部营业部公开道歉。

    经审理查明,波兰籍旅客在八达公司开始要求订东航MU5696次航班的一张成人票和一张婴儿票,后在出票时决定将婴儿票改成儿童票,八达公司的工作人员按照旅客意愿重新为旅客订了一张儿童票后,在代理人系统中将原先成人票中所含的婴儿信息全部删除。次日该旅客到达洛阳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值机人员根据离港系统的信息,顺利打印出了儿童票的登机牌,成人票却因显示捆绑有婴儿信息而无法打出登记牌。机场值机人员发现此问题后告知了东航郑州营业部,但直至飞机起飞,离港系统的信息仍未改变,致使该女士及其幼子未能成行。后八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出资购买了当日郑州至北京航班的机票并支付了该旅客前往新郑机场的交通费用,共计支出2070元。

    法院同时查明,中国航信是机场离岗系统、航空公司系统和机票销售代理人系统共同的系统运行和技术支持公司。当时如果八达公司或洛阳航站能及时将情况报告中国航信河南分公司,通过中国航信的技术处理能够及时更正成人票的信息错误、打印登机牌,不会影响旅客成行。

    法院认为,八达公司作为民航客票销售代理机构,其负有保证售票质量,积极努力保证旅客成行、保障民航运输工作顺利进行的义务。洛阳航站是民航客运地面服务代理机构,应当负有及时、正确处理特殊情况及突发事件,以保障旅客正当权益的义务。因此,如遇特殊情况旅客登机有难度时,各方应秉承保障飞行安全,促使旅客成行,事后查找原因,吸取经验教训的原则来解决问题。本案中,八达公司和洛阳航站不是积极采取最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而是相互推诿指责,最终使乘客未能成行,属于混合过错的情况,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同时,洛阳航站也未按其与东航郑州营业部签订的代理协议,要求旅客前往机场东航电子客票柜台或机场售票柜台进行确认,过错程度较大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八达公司和洛阳航站都提出因对方的错误操作导致旅客对己方的工作产生怀疑和不满情绪,从而损害了自己的商业信誉,要求对方赔偿侵权损失。因双方均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和侵害结果的存在予以证明,法院对于此种诉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洛阳航站对八达公司的2070元的经济损失承担60%的责任,驳回关于侵犯商业信誉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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