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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途中猝死 该谁埋单存疑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某单位的一位员工在单位组织的登山过程中猝死,其家属把死者所在单位、风景区经营单位和保险公司一起告到了法庭。28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此前一审判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赔偿12.8万元,该单位不服提出了上诉。

  一审判决死者单位赔偿12.8万

  不久前,龙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曾先生死前所在单位赔偿曾先生的妻子、女儿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8万元。

  一审认为,曾先生属猝死,不是景区服务或者景点防护措施不当等经营行为造成的,因此景区经营单位和保险公司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曾先生生前所在的公司作为此次登山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障参与者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在组织活动时没有详尽了解每位参与者的身体状况,没有针对突发性事件及应对措施进行特别提示说明,活动中没有配备随队医生,只是配备了一名护士,导致曾先生突发疾病时无法及时得到专业救治。一审判决该公司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何界定合理保障义务成焦点

  一审判决后,曾先生生前所在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昨天此案二审开庭。曾先生生前所在公司上诉认为,对于在团体活动中发生的猝死赔偿问题,比照我国以往发生的猝死案例及国际上一般惯例,组织方对猝死者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在其发病时,公司已及时呼叫救护车,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曾先生的死亡原因是因为迟延救助所致。另外,该公司认为,其组织的登山活动是员工福利,不具有营利性质,员工自愿参加,目前法律对登山活动所必备的安全措施也没有专门规定,因此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由于曾先生的妻、女没到庭,法庭昨天没组织调解。

  新闻背景

  猝死事件引发索赔纠纷

  去年11月22日,曾先生在单位的统一安排组织下,集体购票去横岗街道某风景区爬山,景区的经营单位为游客投保了公众意外保险。当日8时30分许,曾先生在距出发点约400米的登山过程中,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

  曾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和其11岁的女儿此后提起诉讼,状告曾先生所在单位、风景区经营单位和保险公司,索赔7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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