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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诊治缺记录 乡村卫生所为过失埋单
www.110.com 2010-09-06 10:55

中国法院网讯   患者到乡村卫生所治疗,输液治疗到第二天晚上死亡。患者委托司法鉴定认为诊治医生存在相关体格及诊治书面记录过失,遂将村卫生所及主管的乡卫生院等一并告上法庭。10月30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村卫生所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死亡赔偿、尸体解剖及鉴定等各种费用的20%,即12701.70元,给付被害人家属精神抚慰金2000元,驳回受害人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今年61岁的宰青山系宣威市普立乡一村委会乡村医生兼村所负责人。2007年3月9日,5岁的小建因病被其母亲曾小焕送至村卫生所就诊。村医宰青山检查后为小建进行了输液治疗。次日,宰青山经邀请上门输液治疗。当晚11时许,小建死亡。事故发生后,小建的父母委托司法鉴定认为,小建的死因考虑为急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周围炎、局灶性间质性肺炎引起肺水肿、肺淤血、出血致急性呼吸循环障碍死亡;卫生所在3月9日中午、3月10日上午8点、中午2点及晚上出诊时,存在无相关体格检查及诊治书面记录的过失;卫生所存在过失对小建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小建的父母支付尸体解剖费及医疗纠纷鉴定费8500元。

    经有关部门多次无果,小建的父母将村医宰青山及村卫生所、乡医院及乡政府一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等费19万余元、精神损失费8万元。

    法庭一审审理认为,小建系自身疾病导致死亡,村卫生所存在的检查诊断记录缺失的过失并不具有直接的原因等,参照《处理条例》的规定,判决村卫生所赔偿小建家属各种费用8000余元,驳回小建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小建家属以赔偿计算方面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错误等提出上诉。

    曲靖中院二审审理后,本案争议在于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争论。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小建的死亡原因主要是自身疾病危重所致,乡村医生就诊、出诊存在的检查诊断记录缺失的过失并不是造成小建死亡的直接原因。即该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死亡赔偿金,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遂作出前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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