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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乘车受伤 承运人无过错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在旅客运输活动中,即使承运人没有过错,也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近日,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重庆某公共交通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因伤继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1933元。

  案情简介:2006年5月17日,原告刘某乘坐由黎某驾驶的被告重庆某公共交通公司所有的大客车前往小龙坎,当该车正进如天马路车站时,被一货车车头撞击客车尾部。造成原告刘某轻型闭合性颅脑外伤、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事后,刘某要求被告支付其因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1933元。

  法官说法:区人民法院认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点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是承运人最大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在旅客运输活动中,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即使承运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旅客的伤亡完全是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从本案来看,根本不存在原告刘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事实。因此,原告刘某要求被告赔偿其继续治疗因交通事故所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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