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侄相残被判刑 法院调解泯恩仇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10月23日,钟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来到鹿州监狱成功调解了原告石忠诉被告石春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使得一起叔侄相残的人间悲剧以成功调解和好落下帷幕。
被告石春弟与原告石忠因牛栏的用地界线问题两家发生纠纷,2008年12月23日晚,在原被告所在村委组织调解中,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石春弟把原告石忠打伤,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经钟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之后钟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钟山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石春弟有期徒刑6年,现服刑于鹿州监狱。
2009年8月3日,原告石忠向钟山县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被告石春弟赔偿原告石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10720.4元。案件受理后,针对双方当事人属于亲叔侄关系,主审法官巧妙抓住当事人的心理,有针对性地做疏导工作,首先从法律的角度阐明人身损害赔偿关系,讲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次通过剖析类似案件,分析事故原因,释明责任,让其明白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三是从亲情的角度出发,被告石春弟是原告石忠的亲叔叔,从关爱晚辈亲属、救助伤者、公平利益的角度,认识到事故的发生给伤者造成了严重的痛苦和伤害,也给今后的生活带来了不便,于法于情于理都应给予帮助。被告在听完法官的释法明理后,庭审当场留下了悔恨的眼泪,悔恨自己的鲁莽行为,并当场表示要尽最大的努力通过自己的父母朋友筹钱给原告治病,并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通过释法明理的解释,最终原告石忠作出适当让步,接受了被告石春弟赔偿8万元给原告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冰释前嫌,笑泯恩仇。 (曹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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