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值得民众予以格外关注。会议正在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与民权保障的关联度都很高。结束农民仅有“1/4选举权”,扩大国家赔偿范围提高赔付标准两项姑且不议,仅就“同命同价”当一步到位的理由,谈点个人看法。
城乡居民因工伤、车祸或其它非个人原因招致的人身,长期存在被舆论痛斥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概括起来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城里人和农村人不同价;二是不同地区的城里人或农村人也不同价;三是同为城里人或农村人,个体的人身损害和群体的人身损害也不同价。
人身损害赔偿必须“同命同价”乃公民社会民权保障之基础要义。民有所呼,最高立法机关必须有所作为。在“民法典”六十年难产导致目前尚难为人身损害赔偿专门立法的现状下,立法机关“曲线救国”,把“同命同价”纳入正在审议中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代管”。此前及当下,人身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只受最高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管辖,而“同命不同价”正是缘自该司法解释。
多数民众可能有所不知,“同命同价”所依附的侵权责任法草案,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就作过初审,之后长达6年再无音讯,直到2008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换成“十一届”才开始二审,今次则系三审。何以如此?盖因各地的“支付阻力”在挡道。
无奈,本次三审草案对“同命同价”作出妥协:“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以上关于“同命同价”的法条(草案)表述模糊、刚性不足,且把单一的人身损害当事人排斥在外。而“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这一表述本身就不属于法律语言,为地方法院在个案审理时预留了相当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铁定要建设法制国家,人身损害赔偿必须遵循“国民平权”的基本立法原则,也就是说,要么继续增补现有的针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若说一定要立法确保“同命同价”,那就必须一步到位。即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南北,不分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社会职业(务),凡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公民包括因损害致死者,都按同一标准实施赔偿。
这样做的目的是先划定一条法律原则,在全社会建立起“同命同价”也即“国民平权”的司法理念。至于实际操作层面,难免出现部分赔偿责任方无力承担全额赔偿的窘况,对此,可通过同步在车辆使用、安全生产等环节,向车主和企业适量征缴赔偿基金的办法,实行赔偿金地方统筹,专门用于缺乏赔偿能力的少数个案。
从法理情理回到现实,“同命同价”之三审则必须寻求“理”与“实”之间的平衡,这就是当代社会在立法时必须遵循的妥协性原则。立法也好,修法也罢,乃至增减某项具体的法条莫不如此。以此实务立场看待问题,“同命同价”不可能一步到位却也在情理之中。不过,变相的“同命同价”法条一经确立后,具体司法实践中一定会有更多的判例突破法条的束缚,向真正的“同命同价”逼近,直至有一天,在人身损害赔偿环节真正体现“国民平权”原则。
(作者为东方早报首席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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