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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让昔日恋人对簿公堂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婚先孕而引发的人格权、健康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判令被告董某给付原告李某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2722.8元,并且一次性补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

  2007年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通过网络认识后,于2008年确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6月,原告李某辞去深圳的工作回到西宁。期间,原告李某未婚先孕并做了人工流产。双方就医疗费等问题协商不成,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董某支付她因做人流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及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可能会导致怀孕及人工流产结果的发生。人工流产的行为双方都有责任。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董某承担医药费、营养费及误工费,董某应酌情给付。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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