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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架人无罪为何还要赔偿?(2)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解析二]

  刑事无罪为何还要民事赔偿?

  卢国伟:既然法院两审均认为张幼启的行为与杜付林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为何还判决张幼启赔偿死者家属4.4万余元?

  孙燕(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如果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张幼启的刑事责任,涉及对张幼启人身自由的剥夺,因而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都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由于没有严格的证据证明杜付林的死亡与张幼启十几天前的推搡行为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不能追究张幼启的刑事责任。

  但宣告无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表明行为人的行为也不违背民事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5条规定,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本案中,张幼启的推搡行为毕竟造成了杜付林轻伤,而杜付林又在十几天后死亡,不能说与其推搡没有任何关系。由于公交司机与杜付林发生争执,张幼启出手帮助司机,他们的行为在客观上都与杜付林的死亡有一定联系,是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张幼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这起事件中,公交司机康长斌与杜付林发生争执,是引起这起事件的主要原因。张幼启应康长斌的要求,不顾自身安危主动站出来劝架,我认为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因而康长斌的责任相对较大,而张幼启的责任相对较小。由于康长斌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由公交公司承担。由于杜付林对事件的发生也有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也应自担一部分损失。因而两审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1.2万元,张幼启赔偿死者家属4.4万余元。

  [解析三]

  无罪受关押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卢国伟:张幼启被法院宣告无罪时,已被羁押了1年3个月。根据本案案情,他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程相鹏(内乡县人民法院法官):

  张幼启无辜被羁押,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完全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以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张幼启申请国家赔偿属于因错误逮捕而引发的刑事赔偿,具备了国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具有造成赔偿请求人损害的事实存在。口区检察院错捕羁押张幼启,构成张幼启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事实。2.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3.侵权行为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行为。口区检察院认定张幼启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其逮捕并提起公诉,属于国家检察机关行使职权行为。4.行使职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宣告张幼启无罪,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即确认了检察院批准逮捕张幼启是违法行使职权。5.损害事实与行使职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因口区检察院错捕致使张幼启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检察院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与张幼启人身自由遭到侵害有直接因果关系。

  《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本案应由口区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2008年办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案件,每日的赔偿金按照99.31元计算。张幼启被错误羁押1年3个月,大概获得44689.5元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检察机关还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张幼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关于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张幼启应向口区检察院递交申请书,该院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检察院逾期不给予赔偿或者张幼启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张幼启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或对复议决定不服,张幼启还可以在30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既然法院认定我没罪,为何还让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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