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锯柴受伤 雇主被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王某雇来邹某为自己锯柴,没成想,锯柴过程中,邹某的右手大拇指不幸被电锯锯伤。荣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王某照“单”赔偿邹某的相关损失。
邹某平时经常受雇他人锯柴,王某平时则加工制作豆腐。2007年11月2日,王某雇佣邹某为其锯柴,临近中午11时许,邹某的右手大拇指被锋利的电锯锯伤,造成该手指末端截肢。整个治疗过程中,邹某共花去医疗费1773.40元。事后,因赔偿事宜双方产生争执,邹某将王某告至荣成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赔偿他的医疗费1773.40元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王某认为,锯柴的活是他包工给邹某干的,而邹某受伤时正好是在其工作期间,因此,邹某在工作期间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应由其自己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是王某雇来锯木柴的,因此,双方关系为承包关系,邹某在雇佣过程中受伤,作为雇主,王某理应对邹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王某赔偿邹某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773.40元、误工费、交通费等在内各项费用共计6918.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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