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 于英娜 通讯员 于洪香
出于好意,以自己的身份替朋友的货车挂了牌照。受该朋友的委托驾驶货车送货,返回途中又发生了事故。受害人将其诉至法庭,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不过,在查清事实真相后,法院为“好心人”主持了公道,驳回了受害人的诉讼请求。
2007年初,因生意需要,王某购买了一辆货车。可是,因其户籍所在地为青岛市,往返办理相关手续是一件很繁琐的事儿。于是,王某便找到户籍在我市的姜某。商量借用姜某的身份证,暂时将车登记在姜某名下,以后再择机过户。姜某心里非常清楚,身份证是不能随便借给他人的,也曾听说过一些因借用身份证而惹上官司的事儿。可是,出于朋友义气,姜某还是答应了王某的要求,用自己的身份证替王某办理了货车挂牌手续。就这样,姜某就成了王某货车的挂名车主。
此后一段时间,姜某便多了一份心事,毕竟那辆车不属于自己却挂在自己名下。半年过去了,王某迟迟不办理车辆过户,姜某心里很着急,却不好意思催促,就这样时间一天天过去了。
2007年8月的一天,王某找到姜某,请求帮助去威海送一趟货。姜某趁机提出一并将货车过户,王某表示同意。随车同行的还有朋友周某。于是,送完货后,姜某、周某二人便去车管所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返回途中,姜某驾驶该货车沿威石路由北向南行驶。17时许,行至荣成市上庄镇某路口时,因未观察清路面情况,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此次事故中,货车乘车人周某及摩托车驾车人、乘车人均受到不同程度伤害。周某因伤住院13天,花去医疗费7427.05元。在周某看来,自己所受伤害是由姜某与摩托车驾驶人造成的,于是将姜某及摩托车驾驶人诉到法院。
庭审中,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虽然由姜某驾驶货车,但该车辆的实际车主和车辆实际受益人均为王某,特别是姜某是受王某的委托去威海送货,其性质应视为姜某是王某的义务帮工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义务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在无证据证实义务帮工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由被帮工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要求姜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结合事故发生事实,以车主王某承担90%的交通事故责任,摩托车驾驶人秦某承担10%的交通责任事宜,周某主张损失共计14340.45元有证据证实,双方无异议,也不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标准,法院予以认可。
经法院对周某释明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是王某后,周某坚持不申请追加王某为被告参加诉讼,于是,法院视周某为放弃对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摩托车驾驶人秦某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共计1434.05元,驳回了周某对姜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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