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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已还仍被告到法院“索债”
www.110.com 2010-08-14 17:31

  2007年8月24日,李江华以个人名义向朋友王敬龙借款25万元人民币,并出具书面借条。当李江华将此笔债务结清并当场撕毁了借条时,却不知这张借条早已被偷梁换柱。在还款后的第3天,王敬龙用真借条作起诉证据呈交给法院,以“催债”名义将李江华告到法院。

  2009年4月30日,南昌市青云谱区检察院对王敬龙及同伙以诈骗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而王敬龙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在法学界引发了讨论。据了解,此案是江西省首例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的诉讼诈骗案。

  还清借款后撕毁借条留下碎片

  2007年8月24日,因公司资金出现周转问题,原江西美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江公司)总经理李江华以个人名义,向公司的副总占小美的爱人王敬龙借款25万元,并答应还款时付一部分“补偿款”,这部分款额定为0.75万元。收到25万打款后,李江华随即也开了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借王敬龙人民币计贰拾伍万柒仟伍佰元整,一个月还清。在借条的右下方,李江华署上了自己的名字。

  可由于各种原因,一个月后,李江华并未把钱还给王敬龙。直至2008年5月16日,李江华连本金带息支付给王敬龙现金32万元,结清了这笔本金为25万元的债务。

  将32万元数给王敬龙后,王敬龙也把借条还给了他。李江华说,拿到借条后,自己还没来得及想怎么处理掉,王敬龙却在第一时间给出了“友情提醒”。

  “他说,这种东西留着还有什么用,把它撕了吧!”李江华随手就把借条撕成了碎片。

  但就在撕借条后的一刹那,李江华说他做了一件“一生都要庆幸的事”——他把撕毁的借条碎片留下了。

  法院惊现“真假借条”

  虽把借条的碎片留下了,但李江华并未对此事很在意。于是,碎片又被他随手扔进办公桌旁的垃圾篓里。可接下来的一幕,让此次借款事件“风云突变”。

  2008年5月20日,也就是还款后的第四天,李江华到银行提款时,听到有人站在银行柜台前说道:“调一下美江公司的账号,法院要查封。”

  当了解到是自己的美江公司被查封时,李江华立即问及被查封的原因,眼前这位法院工作人员告诉他:“公司昨天已因‘欠债不还’被告到法院了,原告是王敬龙。”

  这个消息,犹如一个晴天霹雳打在了李江华的头顶,他立刻赶到办公室找那些借条碎片。

  “还好时间不长,垃圾篓一直没清理。”李江华将借条一片一片捡起来后,小心翼翼地粘上,一张“破了相但还算完整”的借条出现了。为了保证公司进出账务的正常运转,李江华火速将借条送到了查封公司账号的青云谱区法院,以示自己“真的还了王敬龙的钱”。

  可让他没想到的是——在法院收到的起诉材料中,有着一张和自己手上借条笔迹一模一样的借条,而且还盖着“美江公司”的大红公章,在借条后面还附有一份协议书,借款方已由他个人变成了美江公司。

  “这就是冲着我的公司来的呀!”李江华说,事后通过身边的其他人才知道,王敬龙在事发之前已注册了一个和自己公司经营范围完全一样的公司。

  被撕毁的是假借条

  李江华向记者回忆,当时,他的第一反应,就是去公安部门报案。

  2008年6月16日,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侦二中队就此事正式立案。

  进入侦查阶段后,法院依法对此案中止审理。公安机关将两张借条拿去做了比对鉴定。几天后,鉴定结果出来,结论显示,被李江华撕掉的借条是“一张非首次书写笔迹的假借条”。

  2008年8月2日,王敬龙被青云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这案件对社会稳定影响很大,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很大。”青云谱公安分局侦查三中队民警苑鹏如是表示。

  谈到这张仿真度很高的假借条出身何处,苑鹏告诉记者,就是在一个从事文件复印制作的店里制作出来的。

  “仔细分辨,(两张借条)还是有差别的。纸张质地不一样,普通的笔记本纸不如专业复印纸那么有质地。”苑鹏分析,借款日与还款日相隔近一年,一般借款人在拿到借条后就会当即销毁,不会细看,所以李江华没发现是一张假借条也属正常。

  律师是“幕后军师”

  在王敬龙被抓的第12天,也就是8月14日,律师夏小磊被刑拘。

  据王敬龙交代,当年,还未还款时,王敬龙持借条原件及协议书找到律师夏小磊,咨询欲占有李江华及其公司财产的事宜。夏小磊提出,该借条只能证明是李江华的个人债务,要重拟一份协议书,盖上美江公司的公章,才能追究其公司责任。

  夏小磊用自己的专业特长,为王敬龙“出谋划策”,重新伪造了一份协议书,并在协议书的下方,盖上了李江华的章子、美江公司的公章,甚至还盖上了财务专用章。

  2008年5月19日,夏小磊接受王敬龙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收取1.2万元代理费,夏小磊与王敬龙持借条原件及伪造的虚假协议书,向青云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美江公司还款本息共计55.75万元,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两嫌犯以诈骗罪被公诉

  据王敬龙交代,在借条原件及伪造的协议书上加盖的美江公司公章,是他利用其妻占小美办理公司贷款保管公章之机偷盖的。之所以设下这个局,是因为李江华一直拖欠不还他的钱,因此“想给他一点颜色看看”。

  “不管怎样,王敬龙产生报复想法时,他就已准备好了做法。”另外一名参与办案的民警表示,两人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远比普通诈骗罪的危害大得多。若仅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予以司法拘留、罚款处罚,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势必降低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甚至将导致通过诉讼进行诈骗行为的有增无减,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正常流转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对这样的行为必须予以刑法规制。

  2008年11月5日,此案由青云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王敬龙、夏小磊涉嫌诈骗罪,移送青云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方认为,王敬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人民币55.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夏小磊系共犯,同样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4月30日,青云谱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据记者了解,此案是江西省首例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的诉讼诈骗案。

  诉讼诈骗是否可定诈骗罪引争议

  两人被抓后,对于他们的行为在本案中如何定罪,法界人士却有着不同的意见和说法。

  江西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揭富民表示,本案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违法占有为目的,从犯罪构成的4个要件来看,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对于夏小磊,他和王敬龙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是诈骗的共犯。至于他帮助伪造证据和其诈骗行为,应为想象竞合,在处理上择重罪即诈骗罪处理。

  王敬龙和夏小磊的行为属于诉讼诈骗,然而,我国目前对诉讼诈骗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下称《答复》)指出,该行为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此,法界人士也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提交假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法官不能都定罪量刑。本案诈骗事实存在,证据也存在,但目前对诉讼诈骗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两人行为亦可能不构成犯罪。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魏盛礼认为,本案中,李江华还钱时,王敬龙故意将假借条还给他,这时就已经开始实施诈骗了,而且诉讼之前就有了犯罪动机和预备,犯罪意识和目的十分明显,直指对方财产所有权,所以应以诈骗罪处理。《答复》并不是司法解释,可以参照执行,而不是必须执行。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判例可以借鉴。

  目前,此案正在法院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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