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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携带者 告医院泄露隐私
www.110.com 2010-08-23 17:13

    入职体检查出“乙肝病毒感染并有传染性” 对方未经同意将结果送给 起诉索赔5万元
  本报讯  因不满医院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入职体检结果交给用人单位,乙肝病毒携带者邹小姐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这家医院告上法院,并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
 今天上午,海淀法院向媒体通报,该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2007年8月,邹小姐到某单位办理入职手续,同时被通知到定点体检医院北京某医院做入职体检。8月11日,邹小姐来到该医院做了血检和胸透两项检查。
 3天后,邹小姐被医院通知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经复检后医院在体检报告中写下,“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感染,有传染性。”
 邹小姐说,这份复检报告在未经她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被医院送到单位的人力资源部,致使人力资源部主管将该报告呈送给她的部门主管以及其他领导层定夺是否录用,直接导致她隐私的泄露。
 之后,邹小姐再次体检,HBV-DNA化验结果为阴性,最后地坛医院专家为她出具了权威医学证明,内容为“乙肝非活动期病毒携带者,HBV-DNA阴性,不具有传染性,不用治疗,可以正常工作和学习”的医学证明。邹小姐这才最终顺利留任该用人单位。
 邹小姐认为,医院在没有事先通知她并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带有误导性的体检报告泄露给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造成其隐私泄露,已构成侵权,同时对她的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故邹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医院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
 今天上午,记者就此采访被告医院时,该医院法务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尚未接到法院的传票,他对此事还不太清楚,因此不方便发表意见。


 专家说法
 医院未侵犯隐私权
 今天上午,专家马国华律师认为,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用人单位为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委托被告医院进行体检,这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知情权。
 医院将体检报告提供给用人单位的特定部门——人力资源部,医院并没有故意散布、泄露给无关人员,因此不能算是侵犯隐私权。


   人事网:


    对于此案的进展我们将进一步关注。对于上述律师的观点,我们暂不发放任何意见。是否侵犯隐私权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人力资源部有没有权看,这个要有一定条件的,不是给了钱人力部就能看的。待本案有定论时,本网将会择机表达我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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