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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法院调查取证——从司法公正的(4)
www.110.com 2010-07-27 17:37

  第一,裁判者中立原则。它是指导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或者按照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具体言之是: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成为该案的裁判者;2、裁判者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裁判者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参与者的偏见。甚至法律上的漏洞亦不应成为裁判者做出裁判时偏袒或反对某一方的理由。

  第二,程序平等原则。它是指导裁判者给予各方诉讼参与者以平等对待,对各方的主张、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对待。平等对待就是“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权益”,就是要保障诉讼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相同或对等的权利义务;要给予诉讼当事人双方参与诉讼活动的平等机会,以及攻击防御的对待权利;要求裁判者对诉讼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予以平等地尊重和关注、采信。证据认定和取舍上的不公正是司法不公正的重要表现,而且具有隐蔽性,危害甚大。

  第三,程序参与原则。又可称作“获得法庭审判机会”原则。它是指当事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影响地参与法院解决争议的活动。具体而言是:1、法庭应当确保当事人自始至终地出席法庭审判,包括当事人在法庭进行的庭外调查活动中也应直接参加和到场。法庭一般不得在一方参与者不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其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2、法庭应确保当事人双方有充分的机会提出有利于本方的主张、意见和证据,并对另一方提出的证据和主张进行质证、反驳和评论。3、法庭应确保当事人人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均得到考虑和采纳,并将裁判结论直接建立在根据这些主张、证据、辩论等所进行的理性推理基础上,从而使双方的参与产生实际的参与效果。

  第四,程序自治原则。它是指裁判结果必须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和产生。具体而言是:1、法院的裁决,须产生于法庭审判活动全部结束之后,而不能在审判开始之前或正在进行过程中;2、法院的裁决建立在他们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所形成的理性认识基础上,而不是他们在审判活动之外所产生的预断、偏见或传闻的基础上;3、法院的裁决须以各方程序参与者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有效意见、主张和证据为根据,而不能任意地将一方或另一方参与者的观点和证据排除于定案根据之外。

  第五,程序时效原则。它是指诉讼过程及时终结和裁判结果及时做出。尽管严格意义上公正与效率相区别,但公正和程序公正包含有效因素。正如英国有句古老的谚语所言:“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按照美国学者波斯纳的观点,正义不仅指一定程度的经济平等,而且它最一般的含义就是效率。效率的最大化构成正义的一个标准。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追求它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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