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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请求权与证明责任的关系(4)
www.110.com 2010-07-27 15:53

  权拥有三种不同的法律规定作为其基础。再如,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故意或者

  过失损害租赁物,那么,承租人既可以以所有物被损害为由主张损害赔偿,又可以以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为由主张损害赔偿。虽这些请求权存在的基础各不相同,但目的

  只有一个。因此,为避免重复起诉和多重给付,保持请求权的惟一,这就牵涉到有关

  法律体系的协调问题。司法实务中,在碰到类似于上述请求权竞合的场合下,一般处

  理的原则是,允许请求方可以择一主张,待该请求权获满足时,其余请求权则归于消

  灭,这无疑是正确的。这里,笔者需要强调的是,在如何处理请求权竞合的问题上,

  实际上与证明责任问题息息相关。其一,如以当事人的诉的声明作为诉讼标的,则对

  于当事人所选择不同的请求权,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上可能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局面,比

  如,在时效问题、赔偿范围等方面。其二,当事人对于不同请求权的选定,也会直接

  影响到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内容,因为,请求权是法律要件构成的,而罗森贝克的规

  范说就是根据法律要件来进行分配的。其三,如果为克服不同请求权在证明责任等问

  题上带来的差异,而允许不同的请求权之间可相互影响,如主张合同上的请求权时,

  可以适用侵权法上的有关规定;在主张侵权法上的请求权时,也可适用合同法上的有

  关规定。这种结果,从表面看,似乎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根本上来讲,不仅未能保

  持请求权概念上的逻辑一贯性,而且有违主张责任与举证责任、确证责任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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