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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解
www.110.com 2010-07-27 15:53

  我国民事诉讼实践界甚至学界都长期盛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这种类似于口号式的而非逻辑性的语言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些困境,理论否定这种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呼声越来越高。

  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均奉行“法律要件分类说”,由德国学者罗森贝克创立。该学说立足于实体法律规范,以法律条文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依据,总结证明责任分配标准是:当事人欲主张权利成立,则由该当事人对权利成立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欲主张权利变更或妨碍,则由该当事人对权利变更或妨碍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欲主张权利消灭,则由该当事人对权利消灭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我们可以看到该学说不仅简单通俗易懂,而且各国实践也证明,法律要件分类说具有可操作性强,符合法的安定性、可预测性和统一性的要求。

  本人认为,以此法律要件分类说来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理由:第一,法律要件说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要件分类说,至今为大陆法系各国的理论界和司法界奉为证明责任分配的通说以及实践操作准则。第二,法律要件分类说具有实体上的公正性。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证明责任分配基本原则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武器平等。每个当事人都应当对其诉讼行为承担责任,这种自我负责的精神是诉讼过程中权利交换和转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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