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界对辩论原则的阐述一般认为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
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
辩,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大陆法系的“辩论原则”,又称为辩论主义,它与我国
的辩论原则的内涵是不同的,具有更深层次的内容。具体来说,“所谓辩论主义,是
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经辩论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制度
或基本原则。反之当事人没有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67
德国和日本学者将辩论主义的实质内容归结为三大主题:第一,对当事人没有在辩论
中主张的事实,法院不得在判决中加以认定;第二,对当事人间没有争议的事实,法
院应当在判决中予以遵从并加以认定;第三,对当事人没有申请的证据,法院不得依
职权进行调查。68在辩论主义三大主题的指导下,当事人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在诉讼
中提出自己的主张,否则将对自己没有主张的后果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后果。关于被告
(反诉被告)对原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作的回应,其情形大约可分为三种:
1.承认他方的诉请的事实,这就构成了诉讼上的自认。如果对他方的陈述的事实全部
或其中的一部分事实不争执,或者以“记不清”或“不记得”来应付,经法官询问后仍未
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可依诚实信用原则视同为自认。.2对他方陈述的事实予以否
认。这可分为四种情况:()l全部否认,也称单纯否认,即对他方陈述的事实完全否
认。如原告诉称,被告借其1万元未还,请求法院判令偿还。被告辩称,根本没有这
一回事。(2)部分否认,即认可他方陈述的一部分事实,而对另一部事实予以否认。
如原告诉称,被告借其1万元,之后被告只还2000元,还欠8000元,请求法院判令
偿还8000元。被告辩称,除了还2000元外,另外又还了3000元,故现只欠原告5000
元。(3)积极否认,也称间接否认,即对他方的陈述的基础事实(一部分或全部)虽
予以认可,但从积极方面主张了一种新的事实,从而认为原来的事实己消灭。如被告
并不否认借款1万元的事实,但其又辩称,其已将1万元还给了原告。(4)附说明理
由的否认,即对他方的陈述作出了附条件且对己有利解释的否认。如被告称,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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