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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属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借款合同之债请求权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2007年1月29日,任玉峰同志在中国法院网发表案例分析《是合同纠纷还是不当得利》,分析了不当得利与借款合同案由的确认问题。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本人仔仔细细分析过该案,现同任玉峰同志商榷。

  「案情」

  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简称“信用社”)。

  被告:肖某,男,46岁,汉族,某县四村农民。

  2005年4月7日,被告肖某从信用社的储蓄所处借款2万元,借款日期自2005年4月7日至2006年5月7日,借款月利率9.6‰,年利息金额为2 521.6元。2006年5月6日上午8点57分,被告肖某到信用社的储蓄所还款。在其用面额为3 840元的定活储蓄存单支付了该笔借款的利息后,原告的工作人员便将借款凭证原件放到了柜台上,被告见机遂把应该归还本金的现金装回自己的口袋,并将已经放在柜台上的借款凭证原件拿走,离开储蓄所。后来,当原告派人向肖某索要2万元欠款时,肖某以其已经持有原始借款凭证为由,拒不归还借款。故而信用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并支付全部诉讼费用及损失。

  「争议」

  第一种意见,被告在没有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万元的情况下,应减少的损失未减少,造成了原告合法利益损失,构成不当得利,案由应定为“不当得利纠纷”;第二种观点,肖某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由应定为“借款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该案应属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借款合同之债请求权的竞合。

  「评析」

  首先,该案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纠纷。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的依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不以当事人有无过失为要件,利益取得人所负的债务是因其无合法原因取得财产的行为所致,该行为是事实行为。任玉峰同志论述的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下:

  1、一方获得利益。即因一定事实的发生,一方当事人在财产上取得利益,包括积极取得与消极取得两种表现形式。积极取得就是指财产数量上的积极增加,如取得财产权利;消极取得是指当事人的财产应当减少而没有减少,如债务没有清偿而得到免除。

  2、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3、获得利益与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一方获取利益是对方受有损失的直接原因。

  4、没有合法根据。利益受损方财产所受到的损失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又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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