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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分配(30)
www.110.com 2010-07-27 16:57

  如果该案法官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金请求人无法证明保险事故的确切原因就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则不支持请求人的请求。这就会得出与前者完全不同的结论。如果保险公司本身不能证明危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但又认为保险金请求权人提供的(出险原因)证明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即认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可能属于恶意例外的情形,此时,仍需由保险人负责举证,证明有免除其赔偿责任的情况存在,而不应一味要求保险金请求权人负举证责任;若保险人举不出相应的证据,便可认定其主张不成立。因为,由于保险金请求权人自身的专业素质和保险事故本身的复杂性,单纯的一味要求保险金请求权人提供完备的证明和资料,有悖于公平和诚信原则,也不符合保险法“被保险人权益优先”的原则。

  综上所述,法官在审理保险案件时对不同类型事实的举证原则分配要区别对待。正如前文所析,保险法本身的特点和原则应当被灵活运用在司法裁判上。同时,这一原则更应当被运用于保险公司的正常理赔业务中,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诉讼的发生。同时,也将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业务水平及诚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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