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由诉讼中取证向诉讼前取证变化。从重要性的角度来讲,诉前取证是重点,诉讼后的取证相对次要,而诉讼中的取证实际上居于补缺的地位。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就要注意收集、保全证据。这样我们在诉讼开始的时候就可以做到万事俱备,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的败诉的风险。
三是由单一的取证主体向多元化的取证主体转化。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各种力量、各种资源积极收集证据,包括律师、调查公司、公证机关、鉴定机构、行政机构、法院等等,这些力量都是可以利用的。取证手段层出不穷,关键在于能否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及时收集到有效的证据。这样不仅能在诉讼中获得大量机会,而且能实际减少诉讼的成本。在诉讼之前可以避免诉讼,不战而屈人之兵;提起诉讼以后也会缩短诉讼的过程,获得有利的裁判。
二、证据收集机制在整个民事诉讼机制中的作用
民事诉讼程序在实质上是围绕证据这个中心而运转的,而证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有两个明显的阶段:一是证据的收集与调查,二是证据的使用与判断。这两个阶段是密切相联的。首先要有证据的收集和调查,然后才有证据的使用与判断。缺乏前者,后者便成为无米之炊了。所以,证据的收集与调查是前提和基础,证据的使用与判断是前者自然的发展和延伸。
三、证据收集机制的立法模式
证据收集机制是各国民事诉讼法或证据法都要加以规定的内容,一般由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各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程序机制或模式大别有两种类型:一是英美式的证据收集机制,二是大陆式的证据收集机制。英美式的证据收集机制以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一般采取中立、不干涉的态度,这种模式被称为“当事人进行主义”。大陆式的证据收集机制以法院收集为主,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调查仅起补充作用,这种模式被称为“职权进行主义”。
这两种模式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长处在于:当事人主义的证据收集,易于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和参与性;法院容易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职权主义的证据收集,易于提高证据收集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缩短诉讼过程。短处在于:当事人主义式的证据收集,容易滥用收集证据的权利,造成诉讼拖延,增加诉讼成本;职权主义式的证据收集则难以获得当事人的信赖,易致诉讼中的司法官僚主义。因而最佳的选择是二者的有机融合。美国在这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著名的例子是其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审前程序的司法管理,从而强化了其证据收集机制的职权化色彩。大陆法国家则加强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和程序保障,典型的例子可以举日本。日本受美国法的影响,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当事人相互间的证据照会制度,实际上是通过证据交换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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