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何不同呢?
庭审将会进行不下去。那么如果建立完善不同于专家证人制度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恰好就能解决这一问题。此“专家辅助人”同“专家证人”中的“专家”含义不同
的是这个“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是以辅助人的身份独立出现在诉讼中的。专家辅助
人这一概念的内涵不能仅从“专家”角度去理解。“辅助人”这一限定词揭示了专家
辅助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地位以及其他一系列环节。
2.2专家辅助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诉讼代理人之比较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诉讼参加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
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但不是民事诉讼
主体,他们同诉讼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是基于不同的原因参加到诉讼
中来的,其参加诉讼的目的和作用是协助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他们在
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但其诉讼行为不会引起诉讼程
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一,专家辅助人不是证人,如前面在“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之比较”中得
到的结论。
第二,专家辅助人不是鉴定人,不具有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根本原因为专家辅
助人与鉴定人在参诉方式和作用等方面不同,这就造成了他们在诉讼中地位的不同。
我国的鉴定人在审判阶段是由法官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或判定的,
其做出的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之一。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其法律地
位与日本、德国的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相似,理念上被定位为法官的科技助手。
而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处于当事人一方,帮助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
明审查,只能被定位为当事人的专家助手。
第三,专家辅助人不同于诉讼代理人,但与诉讼代理人有很多相似之处。民事
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民事权益,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被代理人授权,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专家辅助人不享有诉讼代理人的许多诉讼权
利。比如,代为起诉、应诉、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和上诉等权利诉讼中的代理人,
是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为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而专家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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