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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的审查与采纳(2)
www.110.com 2010-07-28 10:46

  三、如何采信证据。

  1、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②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证人证言;③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④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⑤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2、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也就是优势证据原则。

 


  四、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思考。

  所谓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也就是以上第二点所说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之所以设立证据补强规则,其目的在于保证司法公正,防止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判断上的错误,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该规则对于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均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为限制法官在诉讼中采信证据时滥用自由裁量权设定了规则。在民事诉讼中,虽然有法定的证据规则,但是,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强弱等等仍然需要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认识能力、职业道德等因素,通过自由裁量的方式进行,这种自由裁量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强弱的过程,为法官滥用权力创造了条件。而补强证据规则的出台,则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法官评判证据证明力时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其次是引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如何举证指明了方向。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属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此,作为当事人,要想打赢官司,首先必须了解法律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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