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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
www.110.com 2010-07-27 17:14

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

(一)答辩失权制建立的价值考量
民事诉讼中的答辩失权是符合公正和效率原则的。 民事诉讼是一个物质运动过程,这个过程不仅是一个物质消耗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时间消耗过程。由于民事诉讼解决纠纷之目的、以及对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兼顾性追求,诉讼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故须对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在实施时间上予以限制。如上文所称,被告在答辩期间不提出答辩状,对原告实施诉讼突袭,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造成时间浪费和诉讼迟延,同时将伴生诉讼成本和审判成本的攀升,不符合程序经济之要求,也影响开庭审理的效率。
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也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或程序正义的要求。民事诉讼平等原则要求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被告可以充分了解原告的主张和证据等,就应该同样赋予原告了解被告的主张和证据等,否则,被告隐蔽自己的观点与证据,就剥夺了原告的庭前诉讼知情权并限制了其辩论权的行使。对原告实施诉讼突袭,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因为公正的程序要求双方当事人平等且对等地攻击和防御,对方当事人应有机会进行陈述和辩论。
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也是效益性价值目标要求。随着我国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民商事审判压力日益加大,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效率成为司法改革的客观要求。同时,人们也越来越关注法律的效益性价值目标,以及开始重视程序经济问题。 程序非经济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问题,程序经济是世界各国程序改革的主要动力和重要方向,也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大趋势。在这种背景下,被告在答辩期间不提出答辩状所产生的消极后果愈来愈清晰地显现,主要包括:对原告实施诉讼突袭,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因为公正的程序要求双方当事人平等且对等地攻击和防御,对方当事人应有机会进行陈述和辩论;答辩期间将形同虚设,造成时间浪费和诉讼迟延,同时将伴生诉讼成本和审判成本的攀升,不符合程序经济之要求;原告无法知悉被告对原告起诉主张和事实的意见,因此难以对被告的反驳和主张作进一步的辩论,显然将影响开庭审理的效率,并且第一次开庭通常难以取得较好效果,因为被告开庭时提出答辩主张和事实的,法院应给原告机会和时间重新收集证据,为开庭审理作准备。规定强调答辩人的答辩义务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消除上述消极后果,防止被告的诉讼突袭,避免对原告带来的不公平,减少诉讼迟延,防止诉讼成本和审判成本的扩大,有利于督促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斗争,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强制答辩人进行答辩,有利于庭前准备工作有效进行,如举证时限、证据交换更为全面有效落实,发挥更好的作用。如有利于对争点进行整理,被告答辩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即当事人自认而可以免于原告举证及证据交换,当事人主要依事实争点举证及进行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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