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证据 > 刑事诉讼证据 > 刑事诉讼证人能力 >
关于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立法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8 16:35

  第二、立法没有对证人出庭作证例外明文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仅对证人的适格性作了规定,却没有明文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对“准许证人不出庭”的条件作了些规定,但该规定不够具体、全面,同时也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该条第4项规定的“有其他原因的“,就比较原则、宽泛;第3项规定的“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明显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等。

  第三、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45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向司法机关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但若证人不履行此义务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立法却没有了规定。从某种角度上讲,这对证人不出庭作证起到了放纵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1条虽然规定了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因法定原因不能到庭作证的,须经人民法院准许。但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又怎么办,未能做出明确规定。这样,一旦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就只有完全依赖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取得的证人书面证言了,这样就使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形同虚设。

  第四、证人及其家属人身和财产安全缺乏立法保障。刑法第307条和第308条分别规定了妨害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护措施,但法律规定仍不够具体,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力度不够,没有专职的保护人员以及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对证人的保护只停留在事后保护、人身保护等范围内,忽视了对证人事前预防性及财产方面的保护。第五、缺乏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保障。证人在尽出庭作证义务的同时,必然会造成一定的误工损失和支付一定的交通、住宿、生活等方面的费用,而现在对证人出庭作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虽然2002年4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同年10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作出了规定,但刑事诉讼中对证人补偿问题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证人作证立法制度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刑诉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但由于对证人作证的方式、程序、规则等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使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难以在实践中落实到实处。

  第一、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具有证人资格的人均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是公民对法律有效执行、实现公平正义所负的义不容辞的义务,如果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将被指控为藐视法庭罪,这是英美法系所遵循的传闻排除规则的内在要求。传闻排除规则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官不得将传闻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从而排除了传闻材料作为有效证据的可能。因此,根据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建立强制证人作证制度是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需要;是保证法律权威和实现法治的需要;是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的体现。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