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用条件及提起的方式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条件。刑事案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进行审理:第一、被告人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或者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认罪或基本认罪;第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所提供的证据之间有关联性,且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第三、适用刑事诉讼普通程序,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不能适用该程序的例外情形:第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案件 第二、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涉案主要证人证言矛盾的案件级单位犯罪案件;第三、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及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四、拟判处死刑的案件;第五、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认为不宜适用简审方式的案件。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提起。第一、普通程序适用简审方式案件的提起应由人民检察院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提起公诉后、开庭审理前提出书面建议,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认为案件可以适用简审方式审理的而控辩双方均未提出简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可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审方式;第三、对拟提起简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辩护人应将准备在庭审中宣读或出示的全部证据复印件移送法院;第四、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审方式审理的,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应当在出庭通知书中注明;第五、适用简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前,由案件主审人主持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展示。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当公开宣布;第六、人民法院在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中,发现有不适合简审方式审理的情形的有权恢复普通程序。
三、庭前证据展示的具体适用
实行庭前证据展示的意义。鉴于刑诉法中关于庭前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人目录程序制度可操作性差,实践中有的公诉机关或移送对控方有利的证据,造成法官预断的扭曲,或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移送全部卷宗,致使庭前移送证据制度形同虚设。庭前证据展示就是为了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进行庭前证据展示的意义就在于控辩双方庭前了解诉讼信息,防止伏击审判,使法庭审理有序,提高诉讼效率。笔者以为,庭前证据展示仍然是一个司法操作的问题,特别适用于案情复杂、证据繁多、被告人多的刑事案件。
进行庭前证据展示的方法。刑事证据庭前展示是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后,开庭审理前由法官主持控辩双方将拟在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实行双向的证据展示。主审人将控辩双方提供的全部证据制作成《刑事证据庭前展示笔录》交辩护人、公诉人;辩护人将《刑事证据庭前展示笔录》在会见被告人时向其展示,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刑事证据庭前展示笔录》应作出无异议和有异议的签字;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应将签署意见的《刑事证据庭前展示笔录》交回法院。经庭前展示的证据,控辩双方如无异议,庭审之中将不再重新宣读或出示。庭前证据展示笔录应由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及主审人签署意见,入卷归档,并制作复印件交控辩双方备查。《刑事证据庭前展示笔录》的内容为“案号、案由、被告人姓名以及证据展示的时间、地点及所展示的证据的序号、证据名称、所在卷宗的卷码、页码”等。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析刑事裁判文书语言的运用
相关文章
- ·对刑事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简化审理的几点思考
- ·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定位
- ·关于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适用之思考
- ·对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思考
- ·对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几个问题的探讨
- ·关于刑事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简化审理的几点思考
- ·从普通程序简化审看我国刑事速决程序的建构
- ·2010年司法备考: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
-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若干问题探讨
- ·论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易审理
- ·刑事普通程序简便审模式初探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普通程序规范
- ·现代司法理念对刑事法官的内在要求
- ·当前普通程序简化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刑事诉讼中普通程序简便审理应当注意的问题
- ·试论对刑事侦查程序的司法控制
- ·司法改革与刑事司法程序改革
-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变异
-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便审现状的几点认识
- ·证据展示制度在普通程序简化审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