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证据 > 刑事诉讼证据 > 刑事讯问程序 >
析刑事裁判文书语言的运用
www.110.com 2010-07-28 16:19

  语言是一个特定的社会的成员所说的话①。在一个具体形态的社会里,由于不同的职业存在,因而存在着不同的职业群体和社会阶层,其职业性质及职业环境不同,其语言的使用及对语言的要求也就有所不同②。对于行使国家刑事审判权的刑事法官来说,其讯问被告、开庭审理、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所使用的语言与其它职业相比有其独特的要求,特别是制作刑事裁判文书,即按照一定诉讼程序处理各类刑事案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为解决实体问题而制作的判决书,为解决程序问题而制作的裁定书,由于其特有的性质,其语言的运用则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为了准确理解和把握刑事裁判文书语言的运用,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笔者从语言应用学的角度,对刑事裁判文书的语言运用问题进行了探讨 。

  一、刑事裁判文书语言运用的基础

  语言作为一种表达和交流的工具,是为人类服务的。刑事裁判文书的语言则是为集中体现刑事裁判过程和内容的刑事裁判文书服务的,其语言的运用必须根据刑事裁判文书的性质,充分体现刑事裁判文书的作用。因此,认识和把握刑事裁判文书的性质特征是刑事裁判文书语言运用的基础和前提。那么刑事裁判文书具有哪些性质特征呢?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具有国家意志性。

  从制作的主体上看,刑事裁判文书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刑事法官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制作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代表国家在行使审判权;从制作的程序上看,刑事裁判文书是刑事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其只有在经历了开庭、评议、讨论、签发等法定程序后才能够发生效力;从制作的内容上看,其所体现的是国家法律的规定,是国家法律、法令在运用中的具体化,不论是在实体问题的处理方面,还是在程序问题的运用方面,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从其效力上看,刑事裁判文书一经生效即具有国家法律效力,诉讼当事人必须直接承受这种法律效力,受已经确定的裁判文书内容的约束。因此从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主体、程序、内容、效力上可以看出,刑事裁判文书体现的不仅仅是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的评判,而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在行使审判权,体现的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

  (二)具有内容客观性。

  内容客观性是刑事裁判文书的根本属性,是刑事裁判文书体现其性质、发挥其作用的重要条件。刑事裁判文书是刑事裁判过程和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是司法机关对被判决的被告人限制、剥夺其人身自由或生命的法律依据,其内容必须客观实在。主要体现在:一是认定的事实、证据必须是客观的。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均需要依据客观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来进行认定。事实、证据是裁判的基础, 又是裁判文书作出结论的根据。二是叙述的当事人的概况、诉讼过程要客观真实。刑事裁判文书叙述的当事人的身份、职业、地址等自然状况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都要客观,而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或疏漏。三是使用的法律、司法解释必须客观。其所依据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必须是已经制定并正在生效实行的,而不能虽已制定但尚未公布或尚未生效实行,更不能无中生有,将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司法解释作为裁判的依据。四是裁判结果必须客观。即刑事裁判文书所体现的对被告人的裁判内容必须是依据客观的事实证据、生效的法律、司法解释能够合理得出的,同时对被告人所宣告的裁判结果须是明确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