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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沉默权的价值分析与理性选择
www.110.com 2010-07-28 16:19

  内 容 摘 要

  沉默权作为刑事司法制度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状况和诉讼民主进步的程度。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的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这项权利所反映的不仅仅是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怀疑与辩解,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指控与辨护的关系,更重要的是突出反映了政府与个人之间在整个刑事诉讼领域的相互关系。也可以更清楚的发现政府在追究公民刑事责任方面的强大权力,把两者对照起来进行分析,可以从中发现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之间,政府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立法者与司法者的立场。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沉默权进行分析:1.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与沉默权的产生及沉默权的概念;2. 有关沉默权的争论及其理由;3,我国现行法否定沉默权的几个主要原因;4,沉默权的正当根据;5,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沉默权制度以反对自我归罪原则为主旨,在我国法律中设立该制度,对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提高文明办案水平,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以及在国际交往中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应尽快尽早在立法中确立沉默权制度。

  关键词:关键词1沉默权 、关键词2人权、关键词3文明、关键词4人道、关键词5法治、关键词6协议、关键词7尊严、关键词8无罪推定。

  沉默权是当代世界许多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体现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它虽然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官方讯问时的诉讼权利,但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待遇和权利反映一个政府是否是个法治政府。一位美国大法官曾经说过:“一个民族的文明质量大体上可以用它执行刑法所使用的方法来衡量”。(注1)现在世界许多国家已经将沉默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规定下来,但我国法律却没有规定沉默权。随着1998年我国政府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沉默权成了一个不容回避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将从沉默权的概念入手,分析沉默权的正当根据,进而对其进行价值评析,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探讨我国应尽早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

  一  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与沉默权的产生及沉默权的概念

  放弃权利有两种情况:或者简单地放弃,或是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转让他们权利的行为叫做契约。(注2)在每一个契约中,或者是双方立刻按照他们约定的那样去做,以至于谁也没有对另一方给予信任;或者是一方履约了,而另一方被给予了信任;或者谁也没有履约。当双方立刻履约时,契约随着这种履约而终止。但当一方或双方被给予信任时,也即被信任者承诺以后履约,这样一种承诺就叫“协议”。(注3)协议是受信任的一方与已经履约的另一方所达成的。协议只能在容许深思熟虑的行动的基础上达成,因为协议要求立约者的意志,而意志则是深思熟虑的举动。被恐惧逼出来的协议是否有约束力,像这样的协议应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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