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证据展示的配套制度。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对被告人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对即被告人的真实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出生地、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户籍地;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时间、种类;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时间、种类;将审理该案的主审人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被告人,并问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有异议及异议的主要内容;告知被告人在庭审前三日内提交新的证据;书面告知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由书记员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将制式《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须知》一式两份交由被告人签字;讯问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同意适用简审方式审理。
四、法庭调查阶段的具体适用
庭前准备阶段。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并向审判长报告被告人身份已于庭前核对无误。审判长宣布开庭并讯问被告人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及《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须知》、合议庭成员组成情况,是否申请回避。审判长应引导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发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当庭无异议的,控辩双方可不再向被告人发问。
举证、质证阶段。对庭前已经展示过证据的案件审判长可表述为:“为证明被告人某某犯有某罪,某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已在庭审前由本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展示,被告人某某及辩护人,你们对已经签字认可无异议的证据有无新的异议?”“如无新的异议,对这部分无异议的证据本庭不再重复举证,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是否同意?”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出示无争议证据时,可以就提取证据的时间、地点、机关、在卷宗的具体页码以及所要证实被告人有罪、罪轻、无罪的具体内容作归纳说明,不必详细宣读证据的具体内容。控辩双方对多个证人证明同一事实或内容基本相同的多个证据的,可简洁概述总结,归纳说明,不必逐一详细宣读、出示;公安机关的勘验人、鉴定人也可以不到庭参加庭审。审判长应引导控辩双方就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或询问控辩双方有无其他证据宣读或出示。如没有,举证可结束,进入庭审下一阶段。
五、法庭辩论阶段的具体适用
法庭辩论应择重点。法庭辩论时,对已经法庭确认无争议的事实,审判长应征得控辩双方同意后,重点引导控辩双方将辩论的焦点放在对被告人应认定的罪名、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及所适用的法律上,即量刑意见上。公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可不必对事实进行综述以及对犯罪构成和法律适用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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