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人的品质及一贯表现。
3、陈述和辩解是否合情合理。
4、同其他被告口供及其他证据是否矛盾,能否合理排除。
5、正确对待和处理翻供问题,搞清翻供的真实原因,区别真假,确定真实口供。
(六)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委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主要有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文件书法鉴定和其他鉴定⑥。由于鉴定结论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的结果,具有科学性,因而成为审查案件中其他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手段,如物证和书证的真伪,通常需要鉴定来鉴别。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有:
1、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是否具有解决该问题的专业知识。
2、鉴定所依据的检材是否充分、真实。
3、使用的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
4、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科学。
5、论证是否充分,推断是否合理,是否排除可疑情况。
6、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发现和排除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
(七)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和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其中,勘验是对场所、物品、尸体等“死”的物体所进行的观察、测量、检验、拍照、绘图等活动,而检查则是对活着的人所进行的观察、检验等活动。主要有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⑦。勘验、检查笔录是对现场物证、书证等证据的固定和保全,证明力较强,但制作者的责任感和业务水平也影响着笔录的质量甚至虚假。审查、判断勘验、检查笔录的主要内容有:
1、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勘验、检查人有无勘验、检查的权利,有无见证人在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2、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有无遗漏或不一致之处。
3、笔录所记载的现场情况、物品、痕迹等是否受到破坏,人身特征或生理状态是否变化或伪造。
4、笔录制作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
5、笔录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与本案事实是否有直接联系。
(八)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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