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举证实务探析(3)
www.110.com 2010-07-28 11:30
诉讼参加人认为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证据予以保全。保全证据应当在举证期满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时间、存放地点、要求保全的内容、范围以及申请保全的理由,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还要依照规定提供担保。
最后,补充收集证据。被告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不能提供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证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综上,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制度不同于民事诉讼证制度,行政诉讼举证对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这是对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较弱地位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权利平衡,是依据行政行为的特点作出的规定,行政机关只有遵守这些规定才有可能使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受住严格的司法审查。
作者:王睿 朱红雷 作者单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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