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如何举证
www.110.com 2010-07-30 13:24
举证范围
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主要的举证责任,即对具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
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仅包括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
实依据,还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有效的必备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
举证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
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以及所依
据的规范性文件。税务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税务机关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
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的,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
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
许延期提供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
期不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提供证据的要求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
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诉讼中,在提供证据
的要求上,它们各不相同。
一、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
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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