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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到庭质证 欠条如何认定(3)
www.110.com 2010-07-28 13:58

  (六)应当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的被告予以特别救济。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作出还款判决后,被告以欠条不是自己书写为由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假如欠条确实不是被告书写,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被告是经直接送达开庭传票不到庭的,二审和再审对被告请求不应当支持,这是对被告在一审或原审中消极举证行为所导致法律后果严肃性的维持。如果被告是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的,二审和再审应当支持被告的请求,因为被告在一审或原审中未到庭进行证据活动,并不是消极对待自己的权利,而是不知情,因而对一审或原审基于程序赋予其实体上的不利益是无辜的,不予以救济不合情理。一审或原审支持原告主张,既是对程序价值的尊重,也是出于维护原告的利益,而二审或再审支持被告的请求,则体现了对实体公正的追求,同时也是对被告利益的维护,这是一种平衡,对原告,对被告,都体现了公平。

  比较本案两种处理意见,第二种意见更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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