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告“官”制度的正式确立,使我国的行政执法有了法律的监督,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极大地推进了中国的法治进程。自行政审判开展以来,人们的法制观念逐步树立,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当被告本是很正常的事,但受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一些行政机关至今仍不习惯当被告,其法定代表人更对出庭应诉退避三舍。笔者对本院1990-2004年来受理的404件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统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只有1件,所占的比例为2.5‰。虽然行政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普遍不出庭应诉的现象与法治的要求相去甚远,发人深思。为此,笔者特作以下探析:一、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不出庭应诉的原因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不出庭应诉现象的普遍存在,无外乎以下几种原因:
1、“官”贵“民”轻的不平等思想影响。
在一些行政机关看来,其本身是管理者,老百姓是受管理者,两者的地位绝不可能平等,其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老百姓只能被动地服从,由此决定了其法定代表人不可能与老百姓一样“对簿公堂”,因而“民”告“ 官”很难在法庭上见到“官”也就不难理解了。
2、怕丢面子,影响形象。
行政机关素以管理者自居,习惯于对别人发号施令,而在法庭则坐在被告席上,这样的反差让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难以接受。特别是可能败诉的案件,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常常考虑到自己的形象,怕降低自己的威信,怕丢面子,因而抵触情绪很大,自己根本不会出庭,只委托他人出庭应诉。
3、对案件的不重视。
许多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总是认为,反正自己委托了他人甚至律师出庭了,没有必要自己亲自出庭,思想上对案件不重视。
4、对审判权的不尊重。
一些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习惯于行政命令,唯我独尊,不习惯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不把法院甚至法律放在眼里,更不愿承担任何责任。特别是有些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级别与“权利” 比法院的级别更高、“权利”更大,因而对法院不以为然,对法院行政庭的传唤不屑一顾,所以不出庭。
二、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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