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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假证据现原形被动中胜出官司
www.110.com 2010-07-27 13:38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决定官司输赢的最主要的因素。正因如此,一些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赢得官司,不惜一切手段,伪造虚假证据,以图蒙混过关,争取法律的天秤向自己倾斜。然而,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假的证据总会有其做得不尽圆满的地方,只要能揪住其中的蛛丝马迹进行反击,提供假证方将会在官司的博弈中陷入被动,最终以败诉收场。

  虚假发票现原形

  黄小玉(化名)看中南宁市某繁华路段正在转让的一门面,觉得在这里做些冷饮生意一定好做,于是便与转让此门面的宋小明(化名)联系。双方经协商,很快签订了一份门面转让协议。紧接着黄小玉支付了门面转让费,宋小明也将门面交付给黄小玉使用。

  正当黄小玉生意做得红红火火的时候,却接到了宋小明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通知书告知,门面的真正业主广西某医院准备将门面收回另作他用。为此,黄小玉与宋小明就门面损失的补偿问题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黄小玉将宋小明告上了法庭,要求宋小明赔偿其损失5万余元。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黄小玉向法庭出示了用来证明她为装修门面而购置的一些物品的发票。宋小明因无相关法律知识,对黄小玉出示的发票真伪未能提出专业意见,但坚持认为他将门面交付给黄小玉使用时,黄小玉并未对门面进行装修,因此,不同意黄小玉的赔偿损失请求。法院最后按发票金额判决宋小明悉数赔偿黄小玉的损失。

  接到判决书后,宋小明不服,便委托我代为上诉。我接受委托后,认真查看了一审黄小玉提供的发票证据,再结合宋小明提供的信息,到南宁市国税局申请核实黄小玉所提供的发票是否由该局发行、是由哪个单位领取。经调查核实,南宁市国税局出具证明,证实该局未曾发行过黄小玉在一审中提供的那些发票号号段的发票。原来,黄小玉在一审所提供并被一审法院采纳的证据竟然是假证据!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根据律师调查得到的证据,作出了撤销原来一审判决中相关损失的判决。黄小玉提供的假证据虽然在一审中蒙混过关,却在二审中现出原形。结果不言而喻了。

  假证明被识破

  陈小芳(化名)原系某销售公司的职员,后因工作上的原因与公司关系闹僵。陈小芳便离开了公司。

  因陈小芳在公司时负责销售工作,按公司的规定,她可以拿到由她参与的一些项目的提成奖金。但在提成多少的问题上,陈小芳与公司僵持不下。陈小芳一气之下便向南宁市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除要求公司补发其离开公司当月的工资,还要求公司支付其参与的项目应得的提成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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