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的刑事立法(6)
www.110.com 2010-07-28 17:29
3 进一步扩大洗钱罪的适用范围。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中国《刑法》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几种,随着新情况的不断产生,肯定会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能应对自如,明显范围过窄,而且也和《公约》寻求将洗钱犯罪“适用于最为广泛的上游犯罪”并强制性的要求各缔约国至少应当将《公约》所确立的各类犯罪列为上游犯罪的立法精神远远不符。另外,为了避免中国成为发达国家中洗钱犯罪的洗钱地,也应当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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