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土地管理 > 土地征用 >
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之解析(3)
www.110.com 2010-07-05 16:29

  [④]温丰文:《土地法》,1994年版,第440页。

  [⑤]费安玲:《对不动产征收的私法思考》,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⑥]在此之前,南京国民政府曾于1928年7月27日公布了《土地征收法》,但依该法第4条规定,本法称征收者谓收买或租用,依第23条所规定的征收审查委员会可就下列事项议定:征收土地之范围;补偿金额;收买付期租用之期限,从中不难看出,当时所谓的土地征收往往与收买、租用相混用,并非现在的土地征收。

  [⑦]《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政府征收人民之土地:(一)交通道路所必须者;(二)军事上需要者;(三)公共之建筑。

  [⑧]《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第25条规定,依据下列各项需要,政府得备价征用或租用私有土地或以其他土地兑换之:(一)国防工事;(二)交通道路;(三)改良市政;(四)其他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之事业,经政府批准者。

  [⑨]《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第13条规定,由于建筑国防工事,兴修交通道路,进行改良市政工作,以及举办其他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经边区政府批准的事业,政府得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制的土地。

  [⑩]《太岳区地权单行条例》第12条规定,由于建筑国防工事与修筑交通道路,以及举办其他公益事业,经太岳行署批准后,政府得租用、征用、收买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此种适用范围的区别,最早见于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的规定。

  [?]参见1950年6月30日的《土地改革法》第3条第1款、第4条第2款。

  [?]参见1950年6月24日公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铁路留用土地办法》第6条之规定。

  [?]参见1950年9月16日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铁路留用土地办法的几点解释》第四点解释。

  [?]参见《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14条之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负责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第66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的梁慧星负责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49条,武汉大学的孟勤国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27条第2款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供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45条均如此规定。立法实践中,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防洪法》第45条第1款与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设计已经涵盖了此种精神。

  [?]杨玲:《土地征用的法律内涵》,载《社会科学》1999年第9期;石佑启:《征收、征用与私有财产权保护》,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

  [?]龙翼飞、杨一介:《土地征收初论》,载《法学家》2000年第6期。

  [?]费安玲:《对不动产征收的私法思考》,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48条之规定。

  [21]参见大连市征地事务服务处:《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实行征用征购并举》,载《国土资源》2001年第4期。

  [22]在台湾,土地征收中国家为主体,需用土地人只有请求权,唯有国家方能行使土地征收权。这是征收法中明确规定的,因此,私人要兴办公共事业,虽然与公众利益有关、与公共事业性质相同,但仍不得申请征收土地,这是为了避免征收权的扩张与滥用。此外,私人不具备强制取得私人土地的权利,只能以协购方式取得土地。

  [23]关于土地征购,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中规定很多,典型的为1946年10月25日的《山东省土地改革暂行条例》和1946年12月13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

  [24] 1950年6月24日公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铁路留用土地办法》第6条规定,铁路因建筑关系,原有土地不敷应用或有新设施需要土地时,有路局通过地方政府收买或征购之。

  [25] 1954年的《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1978年的《宪法》第6条第3款规定,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26] 1950年11月21日公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14条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给以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

  [27] 1982年的《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28]学界除主张的上述土地征购制度以外,还有人积极倡仪土地征购制度就是国家按照市场公平原则而农民集体购买土地,再根据供地计划而直接的土地使用者供地(参见申京诗、刘晓鹰:《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模式选择》,载《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3年第3期),其意旨在替代已经问题丛生的土地征用制度。但该制度致命的缺陷就在于没有认真区分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差异。显然,笔者所坚持的土地征购制度与上述的土地征购制度目的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其目的区别公益用地与非公益用地的差异,使被征地者更多关注社会的公益事业。

  [29]大连市征地事务服务处:《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实行征用征购并举》,载《国土资源》2000年第4期。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