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朴铉贞(英文名:PARKHYUNJUNG)。
委托代理人李晖,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可来运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镇英,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慧丽,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进通商(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镇英,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春田,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烟台海港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少强,总经理。
原告朴铉贞诉被告烟台可来运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来运公司)、被告荣进通商(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进公司)、第三人烟台海港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海港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朴铉贞的委托代理人李晖,被告可来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镇英、杨慧丽,被告荣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镇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烟台海港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朴铉贞诉称,原告与两被告法定代表人在韩国有着良好的个人关系,被告可来运公司告知原告,2003年12月3日其与烟台市动物防疫监督所签订一份《雨泉宾馆承包合同》,承包经营烟台市雨泉宾馆,承包期限自2004年3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总承包金额为人民币6,560,000元。第三人海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承包方中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为履行承包合同,被告可来运公司又与第三人海港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共同投资改造和共同租赁烟台市雨泉宾馆。合同约定,被告可来运公司投资人民币2,800,000元,第三人海港公司投资人民币1,200,000元,被告荣进公司为被告可来运公司投资的人民币2,800,000元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可来运公司依约投入人民币2,800,000元。原告在获知上述信息后便与被告可来运公司签订了烟台市雨泉宾馆《KTV合资经营合同》,并依据该合同投入了人民币714,855元。后原告在履行该经营合同中获知烟台市雨泉宾馆是中国独立企业法人,被告可来运公司承包经营的烟台市雨泉宾馆没有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烟台市雨泉宾馆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为烟台市畜牧局,该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途为科研,取得方式为划拨,而烟台市雨泉宾馆的开办者即案外人烟台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以下简称防疫所)将畜牧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又划拨给烟台市雨泉宾馆作为注册资金。综上,原告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认为,案外人防疫所对烟台市雨泉宾馆即无任何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外发包,其发包行为应属于无效行为,而被告可来运公司在无效承包的基础上又同原告签订烟台市雨泉宾馆《KTV合资经营合同》,而使原告遭到无端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故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可来运公司签订的《KTV合资经营合同》无效;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14,855元;3.第三人海港公司对两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原告支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由被告可来运公司和第三人海港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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