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外商投资知识 >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
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免税确认的鼓励类外商投
www.110.com 2010-07-31 14:52

  内  容

  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予以核准,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单位凭项目核准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可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

  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7月24日国税发〔2006〕111号)第七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条  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予以核准: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单位须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2份(见注1);

  (二)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2份(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三)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2份;

  (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2份;

  (五)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2份;

  (六)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2份;

  (七)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2份;

  (八)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2份;

  (九)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各1份(申报表加盖公章,可在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www.szpb.gov.cn上下载申报软件,填写完成后使用软件自带的功能生成申报盘,打印输出申报表)。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项目申请单位须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