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可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予以确认。
可享受免税政策的设备范围是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且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
二、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7月24日国税发〔2006〕111号)第一条、第二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确认。
四、审批条件
1、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
2、项目核准符合国家现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3、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见注1)
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即在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以后),由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核准后按程序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如无特别说明,书面材料一式2份并分别装订成册):
1、办理项目确认书的申请报告(见注2)(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1份);
2、项目申报系统中打印输出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1份);
3、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项目核准时提供的项目申请报告;
5、项目法人单位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与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验原件);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盖公章);
7、申报盘及申报表(申报表加盖公章,见注4)。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设备清单、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进行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二)申请变更项目确认书
项目法人单位须提供如下材料(如无特别说明,书面材料一式2份并分别装订成册):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1份);
2、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已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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