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变更后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6、项目法人单位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与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验原件);
7、申报盘及申报表。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十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注1: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分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项目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投资的项目;(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3)中外合作开采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项目。
注2: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要求:规范的文件标题、公司文号、项目单位情况介绍、项目核准情况、项目建设意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建设计划、建设期、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采购国产设备投资额、设备功能用途、设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生产使用流程、设备使用地点、项目达产后新增产值、新增就业岗位、项目适用政策条目等。
注3:申请报告和设备清单的电子文档需以3.5寸软盘或光盘为载体报送,以存档备查。
注4:在网站//www.szpb.gov.cn上下载申报软件,填写完成后使用软件自带的功能生成申报盘,打印输出申报表。
六、申请表格
《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见附表一)、《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申报表》(见附表二),该表格由报软件自动生成。
七、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1、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决定。
2、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决定。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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