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投资退税,是指对特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企业,该分得的利润所承担的所得税进行退还的税收政策,该政策一般是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商增加投资所采取的一种通行做法。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引入了该优惠政策,对吸引外商投资并鼓励在我国持续经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中,该政策也是广大纳税人比较重视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一,本文将对该政策的理解以及近年来的某些特殊规定进行深入地分析。
一、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基本内容
1.退税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相关规定,我国目前所实施的再投资退税主要存在两种类型: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这里的“经营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009号)规定,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当然,在上述内容中,两种基本形式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13号)的规定,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先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放使用后的第1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同时,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经考核不合格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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