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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www.110.com 2010-07-09 11:02

税收问题是投资者最关心的投资优惠条件之一,也是影响国际资本流向的重要因素。因此,税收优惠自然成为资本输入国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手段,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范围内看,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对外商投资企业推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提高外商投积极性。我国为了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税收法律制度中规定了各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我国税收优惠制度主要由企业所在地得税优惠制度、再投资税收优惠制度、流转税优惠制度及关税优惠制度四部分构成。其中,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是最为重要的税收优惠制度。

⒈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在地得税法》及国务院颁布的该法的《实施细则》为了鼓励外商投资,真正发挥税收优惠制度的优胜,规定了以下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措施既有限定行业的税收优惠,也有限定地区的税收优惠,还包括限定项目的税收优惠,形成了待业地区、与项目三者结合的所得复税优惠制度,比原来税收优惠制度更趋合理与完善。其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⑴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得的年度起,给予2年免税和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但对于石油、天燃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免税期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⑵对于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建设的,国务院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给予更长期阴减免税优惠的,继续适用以前的优惠规定。具体讲,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础建设的特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后,从获得起,头5年免征所得税,后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⑶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计征所得税;

⑷对设在沿海的经济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计征所得税。对于设在上述地区并且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计征所得税;

技术密集、知识密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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