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的工会经费、员工教育费、福利费三项费用扣除标准分别是工资总额的2%、1.5%、14%,其中工会经费、员工教育费是可以计提的,即不用支付就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福利费却是不能计提的,只能是实报实销,在工资总额的14%限额内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这三项费用的规定与内资看似相似实质却是大大的不同。外资中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并不需要《工会专用缴款书》,内资却是必需的,这份《工会专用缴款书》的取得成本是所提工会经费的40%(苏州总工会对此答复是:40%上交上级工会,60%留存本企业)。员工教育费内资在江苏的扣除限额是工资总额的2.5%、福利费内资则是先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计提即可税前扣除。说起福利费,想起许多网友都曾咨询的一个问题,许多企业都有自办的职工食堂为职工提供午餐,但食堂提供员工午餐的成本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从江苏省国税的答复来看,无论内外资都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很不理解。后来看到网友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了原因,原因是国家不希望个所税的税源流失,解决方法是饭贴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员工,同时代扣代缴个所税,食堂嘛就注册成立一个企业,员工去消费后食堂自主独立地缴税。但实务操作中,税务稽查人员似乎就更为人性化一些,只要计入福利费且在14%的限额内的,一般是不过问的。
5、 保险费。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段话是许多人耳熟能详的,但就是这段话却有个逻辑上的错误,那就是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是三项基金,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却一定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基金,总局将它们简称三项基金是可以这样简称的,因为简称的意思就是逻辑性总归差一点不要太认真,但税务机关(至少江苏省国税是这样)却片面地执行了这个“三项基金”中的“三”字,因而生育、工伤保险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根据后来的财税文件基本医疗保险还要挤占14%福利费的限额,因而14%福利费实际上是没有14%的,并且企业不得列支为职工支付的境外保险。内资就不同了,不但生育、工伤保险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还可以建立补充养老、补充医疗(苏州是4%限额内)保险。
6、 交际应酬费(内资名为招待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原文是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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