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部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2、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在减免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3、我市享受沿海经济开放区税收优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40%。
5、 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该年度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相应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享有上述优惠外,如果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经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考核合格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
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外,如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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