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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31 14:58

  1、外商在温州市区和各开放县(市)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24%征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优惠。

  2、外商投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至 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开办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4、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在减免期满后,经批准,可以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 期满后,经批准还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期满后,经批准,可继续减按15%—3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适用0%的增值税税率,同时,属于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7、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减免地方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对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能源交通等项目,经批准可以继续减免地方所得税。

  8、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9、外方投资者从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如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40%,若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 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所得税税款。

  1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限比法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11、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佣金、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及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以外,均减按10% 的税率交纳所得税。

  12、为了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按国务院决定精神,自1998年1月1日起,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即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 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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